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。(三)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,必须重新培训,经考试合格后,方可上岗作业。
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》。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七)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、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、伪造、毁损重要证据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。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,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